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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管理条例(试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0-03-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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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我校讲学、学术交流、教授外语课等,是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外语教学的重要途径,是我校上质量、上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任工作,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文化,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我校学生的听力和口语能力,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办出我校英语特色。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是培训我校师资和开展我校高中一、二年级的口语、听力教学工作。

  二、教学管理

  第四条  我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外事领导小组协同教务处、英语组与外籍教师协商并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六条 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日常工作,帮组解决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有计划地安排一些骨干教师向外籍教师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的讲课资料,要求他们能逐步接替外籍教师开设的课程。

  第七条  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为16学时,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外语组老师一起参加教研活动、英语角活动。

  第八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我校外事领导小组有关人员要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我校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参加校、教研组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要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  在教学中,外籍教师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讲授与我国教学大纲和我党宣传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我方有权批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我校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

  三、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由外事领导小组和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我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我校主管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外事领导小组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我校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单位领导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后,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协同外事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细则》,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年度工作总结需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

  四、外籍教师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由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来我校从教的外籍教师,我校全体师生应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全校师生自觉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维护民族尊严。如遇外籍教师发表有损于国家或学校的言论时,应加以制止。不做不利于国家或学校的事,不说不利于国家或学校的话。

  第二十四条  凡来我校的外籍教师应在学校指定的居所居住,外籍教师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室人员。外籍教师在校期间如离开学校,应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外籍教师索取财物或兑换外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邀请、宴请、接待外籍教师及其家属。不得为个人目的蒙蔽学校主动和外籍教师拉关系,甚至与他们合谋,弄虚作假,欺骗学校。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散布有损我国主权的言论或传播宗教、迷信、淫秽的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如发现外籍教师使用各种手段腐蚀引诱我校师生,刺探我国、我校政治、经济、科技情报或进行非法活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意进入外籍教师住房或办公室,影响他们休息和工作,不得随意邀请外籍教师到学生宿舍。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与外籍教师一起郊游或举行晚会、舞会或宴请外籍教师,须事先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在学校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校师生应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外籍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活动。学校保卫人员应对到外籍教师住所访问的人员进行登记检查。

  第三十条  如外籍教师蓄意侮辱我校师生,在场师生应加以制止,外教的行为触犯我国法律的,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蓄意侮辱外籍教师和寻衅闹事者,如不听劝告者,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或按签订的合同执行,由学校预算内支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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