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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励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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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评之中给与物质奖励。
  二、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根据学校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 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 在禁烟场所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 未及时清理室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 未经学校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维修、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校内负荷电器的;
  (5) 谎报火警的;
  (6) 未经学校批准,违规玩弄、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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