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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校园车辆及外来人员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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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创设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校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大门卫出入车辆管理、出入人员管理及校园内车辆停靠管理。

第二章 门 卫

第三条: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办事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必须做好登记并指定行驶路线,停靠地点。

第五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商贩人员、推销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条:上课期间严禁进入校园找人办事。家长访问学校要在接到班主任通知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家长到校看望学生或给学生送东西,只能在大门卫进行,家长不许进入校园。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大门卫必须做好登记,开出具访问通知单,出校园时回收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访问人签字。

第九条:22时30分—次日5时,禁止一切车辆出入,大门上锁。

第三章 外来车辆

第十条:准许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上级领导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校办指定的临时车辆,厂店送货车(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

第十一条:严禁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学校职工(包括领导)及职工亲属、学生及学生家长,不许把出租车、三轮车引进校园。

第十三条:外来办事车辆停靠校门外,任何人(包括领导)不许与保卫打招呼,放入校园。

第十四条:厂店的送货车进入校园时间为每日7:00—8:10;13:30—14:15;16:00—17:00。其它时间拉运的货物由人往厂店搬运。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鸣笛,停靠车场中的停车位中。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车辆时速小于20千米/h。车辆在校园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学校及自用车辆

第十七条:学校及职工自用汽车一律停靠在后勤停车场的停车位内。

第十八条:学校及职工自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速度控制在20千米/ h内。车辆在校园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拉运学校发给职工的福利物品,限第二日晚9:00前运出,禁止用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运东西。

第五章 自行车

第二十条:广大教师、职工应做学生的表率,禁止在校园骑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师生自行车一律停在自行车棚里,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章 惩 罚

第二十二条:职工让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开进校园一次扣发100元,门卫管理人员50元。

第二十三条:非职工乘坐的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一次扣发门卫管理人员100元。

第二十四条:职工擅自把前来办事的车辆引进校园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厂店的送货车,非规定时间进入校园,扣发门卫管理50元。

第二十六条:小商小贩人员、推销人员、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一次扣发门卫管理人员1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自用汽车不停到规定的停车位,在校园内乱停的,每次扣发其本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大门卫不按时上锁,扣发门卫管理人员50元。

第七章 说 明

第二十九条:学生或职工突发急救伤病,可调动一切车辆进入校园抢救。

第三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务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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