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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用锅炉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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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锅炉的使用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范要求,在安装、改造、维修之前书面告知质监局特监科,使用前应向该科申报登记,办理《锅炉登记使用证》。

  2、司炉工必须经市以上特监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检验检修,并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做好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一月一次的定期自行检查,保证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符合安全运行的规定。

  5、加强水质监督,做好锅炉化学清洗工作,并制定在用锅炉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健全锅炉安全使用档案,包括: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锅炉使用证》及司炉工培训资料和上岗证书等。

  7、严禁将不能承压的热水锅炉擅自改装成用于蒸饭的承压锅炉使用。已到报废年限或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锅炉必须停止使用。

  8、在用锅炉发生故障和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安监员和校长报告,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后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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