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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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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

  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

  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

  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方需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填写离校单,交割清财物后,经校长签字,方可办理离校。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与薪酬

  1、受聘人员的薪酬按《合同书》的商定及上级规定,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在首次合同期限(一年)内,学校发放的福利享受一半,续签以后享受全部福利。

  2、受聘人员职称晋升并获得聘任以后,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调增薪酬。

  3、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执行《南昌十三中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员与在职在编教师实行同等管理,须服从学校各有关处室的工作安排和各项管理制度,还须遵守《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约定。

  2、受聘人员适用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参加在职在编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聘用的重要依据。

  3、受聘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项考核,包括:

  ①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聘用。

  ②合同到期考核。在每次合同到期时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4、专项考核办法和程序

  ①专项考核由校办公室负责,其他处室配合并提供材料。

  ②由校办公室组织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全部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搭班教师、部分行政人员、学生代表)进行测评。

  ③由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提出考核意见。

  ④各行政处室提供教学态度、成绩、科研、继续教育、财产管理、考勤、综治等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⑤校办公室综合测评和教研组、处室考核意见,作出考核初步结论,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考核等级。

  5、专项考核结果由校办公室公示并通知本人,载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和晋级的依据。

  6、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转为正式聘用或续聘。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延长试用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内解聘等方式处理,由校党政联席会确定。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及《合同书》执行。

  六、本办法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作为《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即视为同意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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