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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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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教学与管理的信息化,学校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供教师教学使用,为规范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笔记本电脑权属

  笔记本电脑属学校固定资产设备。学校笔记本电脑采用个人借用保管的形式管理使用。南昌十三中在编在岗教师可以向学校借用笔记本电脑。

  二、借用办法及使用要求

  1.借用笔记本电脑根据个人需要与自愿原则,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到学校总务处办理如下手续:

  财产保管员处签定《笔记本电脑借用协议》→使用人到财务处交2000元财产借用押金→总务处审批→财产保管员处登记财产记录后借用。

  2.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可办理借用手续,如在通知时间内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视为不需借用,原则上以后不再办理。

  3.笔记本电脑是学校办公设备,借用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借与他人或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事宜。教师需按教务处规定的使用办法运用笔记本电脑,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4.学校总务处每学年对借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常规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以清查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教师在办公时间不得利用笔记本电脑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活动,否则学校有权收回笔记本电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6.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离开工作岗位,应交还所借用笔记本电脑,退还押金。

  7.因为经费原因,学校原则上以后不再批量采购笔记本电脑,没有借到的新任教师不再办理。

  三、保管与维修

  1.笔记本电脑属贵重物品,借用教师须妥善保管。若电脑或配件遗失,须以相同型号、配置的电脑或按使用时间折价赔偿。

  2.笔记本电脑根据厂方提供服务享有相应免费质保。借用人如发现质量问题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与供货商联系保修。因借用人明显使用不当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由个人负责。

  3.借用人应按培训要求使用、保养、维修笔记本电脑。日常办公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定期升级系统、防病毒、防火墙等软件,由于学校机器数量很多,学校不再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系统维护及维修。每学年学校进行常规检查时,由总务处安排专人进行系统维护及维修,如发生部件损坏更换费用由个人承担。

  4.借用人应保持笔记本电脑原有配置及外观,不得自行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拆卸、更换、升级等,否则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四、报废条件

  1.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2.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3.机型已淘汰,主要部件难以找到配件的;

  4.维修费用过高不合算的;

  5.使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的。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室,校长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予以修改及补充。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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