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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设施管理暂行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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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二、     在校园范围内,凡违反消防法规和校园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均依照本规定予以经济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违反校园消防管理办法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1)警告(2)经济赔偿(3)停工、停课、停业(4)报请拘留。

  四、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报请公安机关给予责任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经济赔偿。

  (1)违反消防管理办法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

  (2)对火灾隐患不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的。

  (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不负责任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综合管理制度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安全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以下经济赔偿。

  (1)不按照保卫处通知规定及时有效地消除火灾隐患的。

  (2)违反消防管理办法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3)燃点垃圾等物品,在火焰没有熄灭离开现场的。

  (4)在禁止吸烟、用火区域,吸烟用火的。

  (5)损坏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移作他用。

  (7)经检查发现有将消防设备、器材、标志、工具移作他用,无法查实责任人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处50元以下经济赔偿或警告。

  (1)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擅自改变火灾现场的。

  (2)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

  (3)校园营业网点私自出售蜡烛的。

  七、     在学生宿舍燃点蜡烛,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八、     对发生火灾的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经济赔偿,性质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     对违反校园消防管理办法的物品和用具,保卫处有权予以没收。

  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反消防管理办法的行为,可按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十一、所收罚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并将‘收据’交保卫处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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