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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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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学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1、总务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的供应,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检查、维修维护及水电费的收取等工作。

  2、校属各部门、科室、年级的行政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科室、年级的用水用电管理的总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年级的用水用电、节水节电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科室、年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安全用水用电的教育和监督。要教育师生员工,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水关、机器关,坚决杜绝常流水、常明灯、微机和饮水机昼夜不关等现象。

  3、根据天气和季节变化,得英楼、新老区教学楼灯由电工负责开、关总闸,教室内灯具由班主任负责开、关,新区路灯及楼道灯由门卫负责开、关,老区路灯及教学楼、综合楼楼道灯电工负责开、关,学生公寓室内外灯由寝管员开、关,食堂、小卖部、面包房电源经营人员负责开、关,其他各公共场所的照明由相应使用人负责开关。

  4、学校办公、教学设施和学生宿舍只允许插接用于办公、教学、一般照明用的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凡使用电炉子及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学校已安装的空调除外)从事烧水,煮饭,取暖及其它非工作项目的人员,除没收所用电器之外,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私拉乱接电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每次给予100—150元的罚款。有意损坏配电箱、电表、用电开关、应急灯、应急标志及其他用电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5、阶梯教室、合班教室、接待室的空调、照明、音响等设备在使用前15分钟内开启;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空调限时使用,使用时间由学校通知,其他时间严禁使用,如不按规定使用,处罚责任人50元/次,如无法确认相关责任人,由同一办公室人员共同承担。各会议室、合班教室、接待室、办公室等集体场所内的饮水机、微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每天下班后(含中午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当关闭,如不按规定使用,处罚责任人50元/次,如无法确认相关责任人,由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6、各班用电设施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班级班主任负责,坚决杜绝白天开灯(特殊天气除外)、无人开灯,学生人数较少时应减少开灯支数,微机、投影仪是教师教学用仪器,严禁学生使用,禁止学生课间收看电视节目,饮水机非正常上课期间必须关闭,禁止使用其他任何电器。如不按规定使用,除日光灯按每只每次10元处罚外,其余每项每次处罚50元,同时按处罚总金额的10%处罚相应年级所有负责人。

  7.水电工、门卫、寝管员不按规定开关灯,每次处罚10—50元。

  8、公寓式学生寝室用水标准:春、冬季节1.5吨/月。生,夏、秋2吨/月。生。总务处每月查一次,超出用水标准按水厂水价另行收费(由寝管员收齐后交总务处)。

  9、非公寓式学生寝室楼道内用水由寝室管理员负责管理;伙食团旁洗碗槽、食堂卫生间用水由唐立顺、王友训负责管理;公寓六后洗碗槽、公寓三后洗衣槽由何绍杰、丁胜负责管理;问源楼由高一年级组负责管理;知盛楼由高二年级组负责管理;得英楼一楼由体卫艺处负责管理,二楼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三楼由校长助理负责管理,四楼由吴志伟负责管理;五楼由李长根负责管理。这些公共场所场所如出现不关龙头水长流现象,一经发现,按5元/只的标准处罚相关负责人。

  10、教职工寝室单独安装水、电表,每月查验1次水、电表,逐月收取水电费(寒、暑假例外)。计量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均由学校总务处水电管理人员办理,否则一经发现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11、凡在学校公共线路上私自接线用水、电或超水电表用水、电;改变总务处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封表计封印以及采取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现有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均属窃电行为;总务处管理人员一经发现除当场予以停电外并按追补水电费20倍处罚金,如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每日按24小时计)计算。用户违章用电造成学校设备损坏时,负责赔偿和修复,表前公用部分维修、扩容由学校负担,表内维修由各用户负担。

  12、水电工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各管理负责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水电工维修,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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