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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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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党员职责和岗位职责,在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责任的制定

  1、党员干部目标责任由学校党总支统一制定,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内容见学校党政干部分工安排。

  2、党员的目标责任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要求和学校党员“五在前”要求,体现先进性;必须包含学校党的建设任务和要求、党员所在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要求、党员加强自身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个人特长和潜能的发挥。

  二、目标责任的考评

  1、党员履行“一岗双责”目标责任情况,一年考评一次,一般与年度工作考核工作一并进行,由学校党总支组织实施。

  2、党员要按照党支部(总支)的要求对自己一年来履行“一岗双责”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出自我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

  3、每年末组织党员干部述职,进行民主评议。

  4、学校党总支根据党员干部自评、群众评议、专项考核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干部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以表彰;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好的,学校党总支书记要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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