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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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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湘教审字「1997」2号《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建立专门机构

  学校设立审计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校长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学校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审计室和审计人员的作用。

  1、加强审计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

  3、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主要审计事项

  审计室对本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l、财务收支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预算内、外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7、办学效益、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

  8、国家财政法规和上级部门、本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0、学校和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其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

  11、学校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审计室职权

  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研究学校财经工作的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8、监督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9、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室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及学校领导意见,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随时向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4、审计终结,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学校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5、审计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对不需处理的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一并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6、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最终改定。

  7、审计室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8、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五、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2、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例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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