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校友会暂行工作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校友会的工作逐步规范化,特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民政厅有关社团管理文件的精神和《雷锋学校校友会章程》以及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暂行工作条例。

  第二条 雷锋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章程的宗旨,即“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互助互励,并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的精神,开展校友会各项工作和联谊活动。

  第三条 本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每年召开1-2次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或理事扩大)会议,审议工作报告、修改会章、改选理事会等。

  第五条 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会议的召开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决定: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的召开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会议决定;理事(或理事扩大)会议,逢五逢十举行校庆前夕召开;均由理事长主持。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理事(或理事扩大)会议可由理事长提出。经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章 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积极地不断扩大校友的联系面,在保持与六十年代以前校友联系的同时,加强对七十年代以来年轻校友的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建立校友分会的省、市组建校友分会。

  第八条 对校友来信,原则上必复;对校友来访,一律热情接待;每年元旦(或春节)之前,向部分港、台、国外校友及各地校友分会负责人寄赠新年贺卡,以联络感情,增进校友与母校的凝聚力。

  第九条 每年10月起草(或修改)印制《致新校友信》,寄发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升学(或就业)的新校友,进行再教育,并及时保持与他们的联系。

  第十条 与各地校友分会保持联系,指导开展联谊活动,并可视情况派代表参加;同时在《校友通讯》上及时报道校友活动情况,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十一条 每个学期开学之初,整理、提供若干杰出校友的资料文字加照片,配合学校宣传部门办好“杰出校友推介栏”,向学生进行爱校教育。

  第十二条 及时收集校友中的突出事迹,按人建档,为介绍杰出校友,宣传办校育人成绩积累资料。

  第十三条 注意从校友(特别是老校友)中收集校史资料,并定期整理存档,供学校修改、增编《校史》作参考。

  第十四条 根据校友来信,及时在《校友录》和分地区的经常联系的校友名册上更正(补充)校友的通讯地址,以利与校友保持联系,同时,为每五年续编一次《校友录》积累资料。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五年小庆、十年大庆的校庆筹备工作;并发动各地校友回校参加校庆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联谊活动。

  第十六条 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报道学校接受校友捐赠的情况,以表示对校友关心支持母校发展感谢。

  第十八条 协助学校行政做好每年“五·四”和“教师节”向学生和教职工颁奖的工作。

  第十九条 热心为校友代购《校友录》等资料,并将工本费上缴学校财务科;对经济特别困难或有较大贡献的校友也可赠送某 些资料。

  第二十条 随着校园网络的完善,充实“校友联谊”主页,建立“校友信箱”,《校友录》《校友通讯》等都陆续入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向会员收取会费。日常工作中所需经费如印发校友通信以及办公用品等的费用,均由学样行政提供,凭票据在预算内报销,不另立财务收支帐目,坚持节约原则。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工作条例,仅供内部工作人员参考,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实践,进行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学校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施办法    下一篇: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