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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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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2000]153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要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或继续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精神,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就我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规定:

  1、凡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办理登记的人员,于每年5月将自己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证书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交教科室办理登记手续,并统一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核、验印(首次办理须交相片一张和证书工本费5元)。

  2、“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

  (1)参加学校及教育系统组织的进修活动;

  (2)参加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和讲座;

  (3)参加政府人事部门举办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知识更新的培训教育;

  (4)参加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包括任职培训、计算机知识培训等);

  (5)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

  3、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证件,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证件之一。《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申请补发。

  5.凡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弄虚作假者,按照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1999]25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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