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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成立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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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动高中课程改革,更好开展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充分体现一线优秀教师在我校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实现我校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使我校教职员工职称评定,先进教师评选等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本校在职教师组成,主要由校长书记、各处室负责人、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和各学科一线教师代表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衡阳市一中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评先评优的参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研究,鼓励学术创新,提高衡阳市一中的学术声誉,建立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校学术发展(包括教育教学及课题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我校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各种决策与措施。

  申报湖南省。 衡阳市教育规划课题,以学校主导性课题研究为主线,形成贯穿于校本教研中的目标化、主题化、系列化课题群,为教师展开研究指明方向。以校内科研骨干为核心组成课题组,在实施课题的过程中发挥校内骨干教师的科研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教师的科研素质的提高。

  3.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评议学校拟聘任的新教师;评议推荐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校内十佳教师等人选。

  4.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5.强化校学术委员会对备课组的质量管理,对备课组的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协助教研组对备课组工作困惑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6.构建校本教研模式。以我校正在开展的打造高效课堂活动为契机,有效开展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创设一种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切磋、交流的学校文化环境;利用评价反馈信息反思教学过程,调整教学行为,指导教学实践,通过教师积极主动地自我调节和控制,促成教学行为的改变,提高课堂教学水平,逐步构建学校科研文化,以文化的力量确保学校教育科研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0人左右。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推选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校级领导和一线教师。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教科研能力、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学科、现代班集体研究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是市级或者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

  3.中学高级以及以上职称。

  4.符合以上三条的教师优先。如本组没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由教研组长担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校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并设置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具体操作由各教研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教研组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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