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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缴管制刀具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5-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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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学生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于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

  3、学校的刀具不得带出校外,学校不得放刀具,学校食堂的刀具由李琳主任负责管理。教师上课要用的刀具自己管理好,上课时发下去,上了课统一收起来保管好。

  二、班主任必须在每周星期一对教室、及学生进行钝锐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保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要做到五禁止:禁止在学校的周边制造、销售、储存管制刀具;禁止携带刀具进入校园;

  禁止学生携带刀具进出校园;禁止学生利用刀具从事违法活动;禁止将刀具用品贩卖给学生。未满16周岁的,一律予以训诫并通知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在校园周边制造、销售、储存管制刀具的,一律予以收缴取缔,并依法严处;将刀具用品贩卖给学生的,一律严肃处理。

  四、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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