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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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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生所在考场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报所在考点的督考人员,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作弊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不具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除外)的;

  (五)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六)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七)交换试卷的;

  (八)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九)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十)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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