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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物品采购及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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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零星物品采购及管理办法
 
一、采购:
1、物品采购由总务处统一办理,若总务处采购有困难,可由总务处委托他人采购,非经委托,不得私自采购。
2、请购物品,必须在一周前填写物品请购单(特殊情况例外),送保管室查核库存,提出意见后,送交审批,300元至1000元由分管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及价值较高的物品,需提交专门报告,经校长室研究后方可购买。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有权拒付,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谁决定购买的,由谁付款。
3、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付需要有三人签字(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价格超过200元以上的,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图书、仪器等,需经校产管理员签字。经办人指物品采购者或活动主持者,证明人、审批人视具体情况而定,详见下表。
项目 证明人 审批人
一般教学用品 总务处、保管员 总务处主任、校长
图书 图书馆负责人、教务处分管主任 教务、总务处主任、校长
仪器 实验室负责人、教务处分管主任 教务、总务处主任、校长
信息技术物品 信息技术负责人、总务处保管员 教务、总务处主任、校长
基建修缮材料 总务处保管员 总务处主任、校长
 
4、采购人员在采购物品时,尽量价廉物美。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货比三家。
二、验收:
凡购进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效发票以及购来实物一起送交保管员验收,票据、物品一致,保管员验收无误后,才可签字入库,购进物品,发票上应有采购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能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验收、审批手续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报销,固定资产按校产管理制度必须由校产管理员登记盖章后方可报销。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及责任保管制,凡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者,学校将采取经济制裁或校纪处分。
三、领用:
1、个人、部门领用物品必须首先做好登记手续,签名后才能领用。
2、规定期限使用的物品,要按期归还,否则不予再领。
3、规定要审批才能发给的校具用品,凭总务主任批条才能领取。
4、各班级领用的物品在开学初领齐,中途不得外领,自然损坏申请补偿要征得总务主任同意,故意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按规定未交清的物品,下学期不再发放。
5、所有购进或调入的物品,一律均需在总务处登记入册,再办理领用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购随拿,漏登使用。
6、教职员工携带公物出校门,需到总务处开具出门证,否则,学校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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