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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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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强化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意识,促进学生主动、充分、健康的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等,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经常不做作业;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周的(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处理,含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等行为);

  3.故意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考试舞弊;故意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

  4.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5.有奇装异服、烫发、染发、佩戴首饰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出入营业性游戏室、歌舞厅、网吧等等不适合中学生去的场所,上网成瘾,影响学习且屡教不改者;

  2.期中、期末考试有作弊动机并已构成事实的;有偷窃行为的;

  3. 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的;

  4.有抽烟、喝酒、谈恋爱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5.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

  6.攀爬围墙出入校园的;

  7.同学之间打架斗殴的;同学之间不能友好相处、辱骂、殴打欺侮同学,造成不良影响;

  8.经常破坏课堂纪律,妨碍他人学习,屡教不改;

  9.故意损坏公物,污损校园环境情节严重;

  10.冲撞老师,不听教诲,态度恶劣。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考试舞弊,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

  2.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行的;

  3.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4.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5.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纠集、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的;帮助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7.传阅淫秽、腐朽书报或观看淫秽录像、视频的;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趣味活动的;

  8.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9.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2.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3.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

  4.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二人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纠集校外人员(包括家庭成员)来校打架闹事的;主动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

  5.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6.有不尊重师长的言行,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7.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聚众斗殴(2人以上参与斗殴),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含家庭成员)来校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6.思想品质恶劣,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7.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执行,年级部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班主任、教师及相关学生有主动取证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上报材料,取证核实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决定,并提交校长室备案。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学校相关部门(年级部、班主任)要与学生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通报家长,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后,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向年级部提出申诉意见,年级部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复核、答复。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确能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填报申请撤销处分单,报送年级部审批,可撤销处分,对于改正错误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一学期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深刻检讨,可以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赃物款,可酌情减轻处分。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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