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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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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与监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追究原则

  1.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4.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追究范围

  1.学校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如因工作失职、渎职,管理松懈、有漏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2.安全责任事故指:(1)、火灾事故;(2)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4)财产损失事故;(5)学生重伤、死亡事故(6)传染病疫情事故;(7)其他安全事故。

  三、执行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首先进行事故认定,然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撤职、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奖等行政处分。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五、其它规定: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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