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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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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给学生提供一个和谐、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州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条例》的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争做文明住宿生。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宿舍管理处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住宿生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住宿申请、分配和入住
第三条 申请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办理申请手续,开学3周后概不办理(转学、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除外),一经批准住宿,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宿,退宿者一学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宿。
第四条 住宿资格每学年审批一次,不适应住宿生活者(如一学年内两学期连续被停宿或一学期请假超过规定次数等情况)将被取消住宿资格,被取消住宿资格者不再批准住宿。
第五条 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各房间和床位一律由宿舍管理处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任何住宿生都必须遵循宿舍管理处的统一安排,不得随意迁动,违者扣1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停宿或取消住宿资格。
第六条 为了便于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各宿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登记表,按统一规定位置张贴考勤表及值日表。
第七条 学生假期放假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宿舍,并按期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时,必须提出申请并获得班主任、学部主任及宿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留宿。如假期超过三天(含三天),无特殊情况,不接受留宿申请。
第三章 宿舍财产的使用
第八条 宿舍公物由学校统一配置,宿舍管理处负责检查各房间的家俱、门窗、玻璃、电器设备,住宿学生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宿舍财产在学生入住后由宿管员和住宿生共同进行验收,宿舍每位成员签字确认。学生宿舍的财产,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挪用,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宿舍设施有自然损坏时,住宿生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处,由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如因人为原因损坏时,相应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作扣3分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经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放假离校时,以宿舍为单位,经管理人员对该室宿舍财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乱钉、乱贴、乱写、乱画,破坏宿舍的原貌。宿舍内宣传栏的内容任何人不能随意涂抹、毁坏。学生个人或某集体使用时,应和宿舍管理处联系,经宿舍管理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间,指定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住宿生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内务
每周日在宿舍长的带领下进行大扫除,每日有值日生负责日常的打扫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床面:被子叠好,床面整洁无杂物
床架:蚊帐挂两边,床架无衣物,不拉围帘
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
鞋袜:鞋子床下摆放整齐,袜子不乱放
床底:物品摆放整齐,无垃圾
铁柜:关闭锁好,柜顶物品摆放整齐
阳台洗手台:牙膏、牙刷、口杯、水桶、毛巾摆放整齐,台面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
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三条 宿舍安全
(一)宿舍区禁止使用明火,房间禁止储存有害、有毒等危险、违禁及焚烧物品,房间没人时水电要关闭;
(二)每层宿舍都设置有公共的电吹风等装置,每间宿舍内不得私用台灯,不得私拉电插板。宿舍内的电插板周围不得放杂物。
第十四条 宿舍规范
(一)住宿生应该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入住。不允许带非住宿生、亲友进入寝室,严禁留宿他人。
(二)贵重物品不带入宿舍,必需品则自行妥善保管,丢失则自行承担责任。
(三)住宿生应保持内务整洁;宿舍区域内严禁用餐,包括外卖及泡面。宿舍区域内严禁有吸烟、饮酒行为。
(四)宿舍共用区域不许私自安装配置家具或摆放大件物品。除学校在宿舍配置的用电产品外,严禁使用各种未经许可使用的电器。
(五)宿舍区域内严禁播放高分贝音乐,演奏、练习各类乐器,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晚上熄灯15分钟内必须上床就寝,保持寝室安静,不能打电话、聊天或洗漱。
(六)住宿生需彼此尊重,不得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五章  住宿生作息安排
时间 说明
周一至周五 6:30 起床、洗漱、整理内务、体育锻炼
6:40-7:30 早餐
7:30 生活老师查房(安全、内务检查),督促学生离开宿舍,登记并处理
7:30-12:10 宿舍大门关闭,住宿生未获授权不能回宿舍(生病除外)
12:10-13:50 午餐午休时间,宿舍大门开放,13:10生活老师宿舍区巡查,维持宿舍安静
13:50 生活老师查房,督促学生离开宿舍,安全、内务检查,登记并处理
13:50-17:30 宿舍大门关闭,住宿生未获授权不能回宿舍(生病除外)
17:30-19:00 课外活动、体育锻炼、晚餐时间,宿舍大门开放
19:00 生活老师查房,督促学生离开宿舍
19:00-20:00
20:15-21:30
宿舍大门关闭,住宿生在晚自习课室自习(自习期间不允许吃零食)
21:30-22:00 宿舍大门开放
22:00-24:00 宿舍大门关闭,生活老师考勤,反馈安全、内务情况,巡查宿舍,静音、熄灯
星期五18:30 住宿生离开宿舍回家
星期六 宿舍关闭
星期日 16:00-19:00宿舍大门开放;19:00-21:30住宿生在课室晚自习,
19:00-21:30宿舍大门关闭
说明:宿舍区的生活老师每日必须做到“四查”,具体时间如下
7:30-8:30  13:50-14:30  19:00-19:30  22:00-24:00
 
第六章  住宿生请假
第十五条 住宿生请假须到住宿管理办公室办理或家长打电话请假;
第十六条 住宿生请假分病假、公假和事假:
(一)病假:病假须有医院或校医室证明,无需审批,即可请假;
(二)公假:如有学校老师组织上课或其他活动,不能参加晚自习或住宿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此种情况请假为公假,请公假时必须要有负责组织活动的老师签名的假条,要有联系电话,核实后方可请假;
(三)事假:事假要由住宿生本人在当天18:30前(晚自习请假)、22:00前(住宿请假)到住宿办公室进行请假登记,经生活老师与家长电话核实或凭家长签名的请假单(须电话核实),即可请假。也可以家长电话请假,生活老师记录。一学期如果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120天,需作退宿处理。
三天以上的长假必须有家长的书面申请,学生发展中心批准,住宿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生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
 
第七章 退宿
第十七条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办理退宿:
(一)休学、转学或停学
(二)毕业或自愿退宿
(三)因违纪被勒令退宿者
(四)患有不符合住宿的疾病者
被退宿或自愿退宿的学生,在被退宿或申请退宿的当天,到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大扫除中表现良好的宿舍予以全室每人加1分奖励。表现优秀的宿舍予以加2分奖励。每学期根据住宿生奖励办法对住宿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一个学期内被扣分累计满4分者,生活指导老师将发出书面提醒;被扣分累计达到6分者将停宿一周处理;被扣分累计达到8分者将停宿两周被扣分累计达到10分者予以取消住宿资格处理,一学期结束扣分将不清零处理,在校读书期间累计有效。停宿者于停宿期间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回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补停或取消住宿资格处理。受停宿处分者该学期不能被评优评先,操行不能评优。
第二十条 被扣分的同学若对扣分有疑问或有异议者,应在被扣分当天计起三天之内跟生活指导老师及时更正,否则均视为正确处理,超过三天者一律不受理。
以上内容,希望全体住宿生认真对待、严格遵守,如有未涉及的特殊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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