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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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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我校教学、科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采购

  1.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

  2.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由教导处提名,经总务处审查,请校长批示。

  3.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教研组,需提出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学校总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4.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总务处、教导处以及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双锁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未经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3.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

  4.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仪器室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6.使用、储存危险品的部门未经校长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三、领取和使用

  1.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2.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3.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4.使用危险品的教师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

  5.教导处要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销毁和检查

  1.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教导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股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2.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技防设施。教导处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协助保卫股定期检查(每学期两次),发现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时,要查明原因,上报校长,做好登记。

  3.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保卫股、校长,上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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