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为加强考试纪律,确保成绩的真实性,严肃考风考纪,造就良好学习风气。根据瑞教[1996]161号转发《关于颁发〈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对象 考生应考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犯规行为者;盗窃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者。 二、处罚的方式 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取消考试课程的成绩,并给予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罚,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卷所得分数的20分: 1、携带材料未按指定的地方(讲台)存放; 2、用规定以外的笔、文具答卷; 3、未在指定试场、座位就考; 4、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劝阻; 5、在试卷上胡乱地涂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1-2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卷所得分数的50分: 1、在试场内口头传递、核对有关考试内容; 2、有旁窥现象; 3、使用夹带或传递夹带。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3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门考试课程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 2、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 3、偷换答卷; 4、代考或找人代考;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有以上行为之一得,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5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罚: 1、偷盗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监生人员。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作5分以上。 三、处罚的工作程序 凡有考生犯规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由监考人员对每个犯规、舞弊考生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经教务处核实后,公布落实并由政务处记录在案。 来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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