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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犯规舞弊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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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考试纪律,确保成绩的真实性,严肃考风考纪,造就良好学习风气。根据瑞教[1996]161号转发《关于颁发〈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对象

考生应考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犯规行为者;盗窃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者。

二、处罚的方式

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取消考试课程的成绩,并给予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罚,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卷所得分数的20分:

1、携带材料未按指定的地方(讲台)存放;

2、用规定以外的笔、文具答卷;

3、未在指定试场、座位就考;

4、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劝阻;

5、在试卷上胡乱地涂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1-2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卷所得分数的50分:

1、在试场内口头传递、核对有关考试内容;

2、有旁窥现象;

3、使用夹带或传递夹带。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3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门考试课程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

2、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

3、偷换答卷;

4、代考或找人代考;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有以上行为之一得,按行为规范条例扣除5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罚:

1、偷盗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监生人员。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按行为规范条例扣作5分以上。

三、处罚的工作程序

凡有考生犯规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由监考人员对每个犯规、舞弊考生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经教务处核实后,公布落实并由政务处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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