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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杂店考核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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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学校各食堂、食杂店的经营状况,依据全校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食堂改造维修工程已经结束。为了加强对食堂、食杂店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决定对食堂、食杂店实行考核测评,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导、教工、学生测评

1.将测评结果公布于众

2.实行量化考评,具体方案为教职工的测评权重系数为0.6,学生测评权重系数为0.2,考核领导小组测评系数为0.2。将三方面的测评结果计算出各食堂、食杂店的综合得分。

3.单次测评综合得分认可率低于60%的取消承包人的经营资格。

4.连续四次测评综合得分均处在最后一名的取消承包人的经营资格。

5.在每次测评中每次低于65%高于60%的食堂、食杂店给予黄牌警告,连续四次黄牌警告的取消承包人经营资格。

6.食堂、食杂店一旦取消经营资格限期15天做清仓处理。

7.凡取消经营资格的食堂或食杂店,原学校资产逐项清查、登记上交,自购的设备及备品自行处理。

8.取消经营资格的食堂或食杂店在清仓期间,如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勒令停业。

9.连续四次测评综合认可率均超过85%的食堂或食杂店,学校将奖励经营者1000元。

二.日常考核

学校成立考核检查小组,组长吴芳,成员金忠奇、梁润辉、田立军、李艳霞。

1.学校考核检查小组每半个月检查一次,检查具体标准执行大庆石油高级中学食堂、食杂店考核方案。

2.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公布于众。

3.食堂、食杂店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上级部门处罚以外,学校对每次每项罚款500元。

4.对于在食堂就餐者或在食杂店的消费者发现问题举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经营者100元~500元的罚款,拿出50%奖励举报者。

5.对食堂或食杂店服务态度极差的服务员,勒令经营者辞退,并对经营者处以500元罚款。

6.对于违反上级要求,采购三无产品或出售过期产品,一经查实,视情节罚款500元~1000元。

7.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营业的食堂或食杂店每人次罚款50元。

8.对于在食堂或食杂店发现有学生处对象或吸烟等违纪现象,食堂或食杂店视而不见不问不管的,视情节罚款100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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