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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监考守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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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监考守则

1、监考老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清点试卷。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先检查人数,再发试卷,并告诉学生拿到试卷后立即写好自己的姓名和学号,然后逐个加以检查,缺考学生姓名登记下来。

3、监考教师对考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给予答复。

4、监考老师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在考场不要阅读书报,不批改试卷、作业或做其他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则,不得擅离职守。

5、监考老师如发现考生作弊可先口头警告,如严重违犯考试规则,可立即作出适当处理。

6、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老师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点清试卷后亲自送教务处或课任教师。

7、监考老师要按教务处安排的日程进行监考,不得随便调换,有病有事要要预先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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