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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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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诉。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申诉机构:学校成立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校法制处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法制处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关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申诉程序:
  (1)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校法制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处理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校法制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学校法制处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出申诉。
  (4)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不再受理。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为学生申诉机关。学生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七条 学生向大新庄中心校法制办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法制处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3)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4)申诉人签名;
  (5)申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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