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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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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大纲》,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形成优良学风,培养合格公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分为:校级:道德楷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特殊奖励。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时,经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和班主任、科任老师认定,征求学年意见,学生处形成基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处分的学生,班主任上报学生平时表现或违纪材料,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处理;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形成基本意见、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家长需填写学生处分回执。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 凡奖励与惩处(记过以上处分),一律记录在学生档案内。惩处撤消需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学年同意签字,由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撤消。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定期递交思想汇报,班主任、学年签署意见后送到学生处审核备案,仍有违纪现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升级处分。班级要写观察日记,按月上报到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在司法部门和学校处理期间,学生按需要停课接受处理。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每学年评比一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与校级优秀学生占班级人数的15%,道德楷模等奖励依据事迹材料和评选票数而定。
  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 学校给予下列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学金奖励。
  (一)外市(县)前五名(绥芬河前三名)的学生,免收择校费。
  (二)按照每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标准分(四次),计算平均值,高一学年末学年前15名与高二学年末学年理科前10名和文科前5名的学生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情况的择校生、分校生进行奖励(前2名),每学年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一)择校生、分校(A):高一学年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学年前100名者,高二理科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学年前75名,文科学生进入学年前25名者。
  (二)分校生(B):高一学年每学期考试成绩进入当年配额生数3/4以内者;高二学年理科学生进入理科生中当年配额生数额3/4以内者,文科学生进入文科生中当年配额生数额3/4以内者。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特长生进行奖励。
  (一)学科奥赛特长生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且具有保送高校资格)奖励人民币200元,进入全国冬令营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体育特长生破市纪录奖励人民币200元,获得省级比赛金牌或获国家级比赛前六名奖励人民币300元,破省纪录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艺术特长生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科技发明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参照本条(三)款给予奖励。
  第三章 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牡一中“三基”内容》《牡一中一日常规》的学生,班主任及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第一次违纪,由学年或学生处统一组织违纪学生进行校规校纪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认识,违纪学生本人写认识材料,家长签字,同时根据违纪程度做出相应处理;第二次违纪,通知家长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学生停课反思与家长共同制定违纪行为的整改措施,同时根据违纪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带有不良行为习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看课外书、听MP3、玩文曲星、课堂上接发手机短信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翻越学校围墙者,因此出现的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吸烟、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撕毁学校通知、通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不良行为习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影响破坏和谐校园环境、风气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期间异性同学间交往过密,影响校园风气,经劝说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
  (五)其他破坏和谐校园环境、风气的行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非体育活动场所打球、踢球等,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砸东西、烧东西等恶意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课堂上不听教育,无故与老师顶撞或有其它不良言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使老师不能维持正常上课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损坏盗窃公私财物的学生除赔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惩戒:
  (一)无意造成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图书资料、门、窗、桌、椅、黑板、玻璃、运动器材、饮具、电讯灯光器材或学校的其他一切公共设施,一律按价赔偿,损失或遗失贵、稀公物,加倍赔偿;
  (二)故意损坏、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于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多次盗窃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习态度不端正和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无故旷课累计十六节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在学年考试中,各门功课均不及格者,给予警告处分;所有功课多次考试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三)凡有一科未能达到高中毕业会考标准的,学校不颁发毕业证,颁发肄业证;
  (四)考试首次舞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次或多次舞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舞弊科目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 对道德水准与生活作风低劣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访问、浏览不健康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它行为不检点者,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缺乏个人信用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对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其他违纪同学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顶替他人参加各类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分校学生未能履行入学协议的,根据相关条款的处分规定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对威胁师生生命安全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结伙称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八)策划、组织打群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敲诈、勒索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学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品或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个人擅自到校外活动,发生事故者,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应自动退学或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危害社会治安、触犯刑律、影响学校声誉的学生给予下列惩戒: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为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为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三)被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者;
  (三)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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