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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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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学校

  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南江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把《南江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为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最高咨询机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l、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5、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入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占教职工的25%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得少于70%。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根据地批评学校任何部门和任何领导人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4、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向学校行政领导提出质询。

  5、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权利、义务与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相同。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

  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小组。提案小组(由3人组成,选出1人为组长)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工代表大会的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处理提案。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提案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5、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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