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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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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严肃校纪,落实并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特规定:
  (一)对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本着挽救本人。教育其他同学的精神,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参照认错表现,及时给予纪律处罚,并通知家长,予以公布。
  (二)对受处分学生不得歧视,不能放任不管。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应倍加关心,加强教育,注意引导,反复抓,抓反复,动员全班同学热诚关心帮助,并密切协调学生家长配合,促进思想转变激励其争取进步。
  (三)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年级组协调力量重点帮教。记过处分以上学生政教处组织协调重点帮教。因偷盗、勒索、结伙斗殴等轻微违法行为受处分的学生,政教处立案重点帮教,并定期组织帮教活动。
  (四)政教处定期召开受处分学生座谈会,组织学习教育活动。了解他们的转变,关心他们的进步,听取他们的希望和要求。
  (五)受处分学生可在受处分半年之后向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每两周应向班主任递交一份思想汇报,若逾期不交,申请也随即失效。学生撤销处分申请报批应附有思想汇报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学生撤销处分的申请,在班主任同意,班级同学评议通过后,按违纪学生处罚条例权限,受理部门征求任课老师意见,考察审理,结合申请人的实际表现,及时作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决定,并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有突出改正错误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予以撤销处分。
  (七)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撤销后,仍应记入学籍卡或学生档案,毕业后应记入有关材料,介绍给该生的去向单位。有突出表现者按《违纪学生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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