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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奖惩条例之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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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制度

1、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民主鉴定,并由班主任评定操行表现,填写操行评语。毕业要进行全面鉴定。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鉴定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2、学年结束,结合小结、鉴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发给证书。

①“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必须具有本校学籍,休学生、复学生、留级生、借读生均不可参加评选;凡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初中要求各科平均分在85分以上的学生,高中要求各科会考成绩均在B等以上的学生。

②“优秀干部”条件:必须具有本校学籍,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学生干部的学生。

如有违反豫章中学“四不准行为”的不予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有特殊功绩、事例、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处罚条例

1、对于违反纪律、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学生受处分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或减轻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报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勒令其退学。

2、对于少数思想反动,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及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属实后,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修业年限证明。

3、学生受到的奖励和处分均放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撤消处分后,将有关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但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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