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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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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科学管理,保障师资队伍的优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输送合格的后备人才。
  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维护学校的声誉,爱校如家。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全体教职工的人事管理等项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校级领导(校长、副校长)由市教育局党组考核任命。根据市教育局指示,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方法是:
  1、学校中层干部公开竞聘产生,并报镇党委、市教育局。
  2、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和科任教师由教导主任提名,报行政会研定。
  3、班主任由教导主任、政教主任联合提名,报行政会研定。
  4、后勤人员岗位由总务主任设定后,所有后勤人员填报《后勤岗位择岗志愿表》,进行岗位竞聘,并经行政会研定。
  5、所有应聘人员,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作出决定,并委托相关行政部门人员负责与应聘人员办理有关聘任手续,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宣布。
  6、对学校主管部门分配的工作不予接受,且在一周内仍不到岗位上班的,视为拒聘。拒聘者,从拒聘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拒聘满六个月报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有关聘任和考核细则参照《三厂初中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七条 被聘用人员聘用期未满,本人或学校均不得中途随意中止聘约。若有违反,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被聘用人员严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教代会讨论同意后,中途可予以撤岗待聘或作待聘处理。
  第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半个月的,交教育局处理。
  第九条 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得拒聘。否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工作量的测算参照《三厂初中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的办公制度
  1、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工作和任务,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2、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行政干部、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班主任和教师均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必须按时上课,认真辅导学生,及时批改作业,按规定时间上交各种材料。
  3、教职员工应准时参加学校、年级组、教研组等各处室召开的有关会议与活动,必须按时参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按《三厂初中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有关条款处理。
  4、各类会议和活动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考勤,并及时交办公室统计备查,审核汇总后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业务档案。负责人考勤不属实,以渎职论处,扣发相应的奖金。
  5、教职员工旷工者,当月奖金和职务津贴(即30%的活工资)都不发。全年累计旷工达三次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不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
  1、事假:教职员工有事必须事先写书面请假报告,报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电话请假或由他人带条请假。
  教职员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经批准后仍从第十六天起发其当月工资的 90%;第三十一天起发其工资的 80%;从第四十五天起发其工资 70%,以此类批。请事假满三十天及其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不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2、病假:教职员工因病请假,需持病历、就诊医院的建休证明,当日购药发票和本人书面请假报告等有关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突发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疗,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上述材料不全者视为事假。病假期满后需续假,必须凭首次请假时的有关材料,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以请病假为由,实为“下海”或从事其他工作和活动的,一律按拒聘处理。
  因公负伤的教职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3、婚假:教职员工本人结婚,须办理请假手续。婚假时间按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请婚假须在婚期前半个月告知学校,并经学校批准方可离开岗位,以便校方安排工作。
  4、产假:已婚女教职工怀孕生产符合学校规定的计划的(婚后向学校递交生育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的),女教职员工产假为 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双胎,增假 15天。若产假时间与寒、暑假重合,可按重合的实际天数延长产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不含奖金和其它福利)。


  未向学校递交生育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而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不服从学校安排处理,扣发全年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如请代课教师的,代课教师工资由该教师支付。
  5、丧假:教职员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死亡,可请丧假 3天(路途除外),但须办理请假手续。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6、探亲假:根据上级指示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7、教职员工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或请假期满未返校又未办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内私自在外从事经商、炒股票等其他活动,不经学校同意不准在校外任教。违者,学校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予以解聘、待聘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并为其聘任、奖惩、培训、晋升职务及调整工资等提供依据。学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服从组织,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教书(管理、服务)育人,贯彻关心爱护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乐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及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准及社会效益。
  德、能、勤、绩的具体考核标准和条件见年度考核鉴定表。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优秀”等次。
  1、全年病假累计三十天或事假累计十五天及其以上者。
  2、私自调课,或经检查发现学生作业有未批改和先上课后补备课笔记现象的。
  3、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如听课、写论文等其它任务的。
  4、从事第二职业(经商或协助经商)和有偿家教者。或非本人所不能克服的原因而造成所教学科成绩下降的。
  5、因本人原因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
  6、未经请假由市教研室通报未参加市大组教研活动的。
  7、在上班期间干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8、不遵守行为规范、不为人师表、无论何种理由所致吵嘴打架或邻里纠纷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年考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并作为待聘、解聘、调离的依据。
  1、全年累计脱岗或旷工达三次及其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全年累计上班迟到十次以上、上课迟到或私自调课达五次及其以上,无视劳动纪律的。
  4、师德较差、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或学生家长、有关老师一致反映效果差,不受欢迎,强烈要求学校替换的,或有家长向上级反映问题并经上级来校查实,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6、在教育教学或其他行政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影响,有损于学校声誉者。
  7、参与赌博等不良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有损于学校形象的。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市局分配的名额确定。教职工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先由本人提供详细的见习总结报告和要求转正定级或定职的报告,经所在组或处、室评议、鉴定,学校签署考核意见,报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正定级或定职手续,并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适当延长见习期。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2、工作态度不端正,劳动纪律松驰,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从事第二职业者。
  3、不能胜任所分配的工作,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4、一学期旷工一天(次)或累计事假十五天,或病假三十天及其以上者,延长见习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延长见习期内仍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为全面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将根据师资队伍实际状况制定出培训规划,并采取各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1、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对口专业或其他专业的进修。
  2、参加脱产进修的须经学校批准。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学校批准的不得参加脱产进修。
  3、所有任课教师均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学校的培训规划制定出本人进修、学习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参加进修、学习。
  4、积极参加由学校教研组或市学科大组、教研室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或学历达标后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历提升的有关规定
  1、学历达标和提升是每位教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之一,教师有责任按规定参加学历进修。
  2、教师的学历进修如果占用工作时间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3、教师的学历进修费用由本人承担。根据考核结果,在教师取得毕业证书后,学校将给予4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调配
  第二十二条 调配的基本原则
  1、以工作需要为依据,以改善教职工队伍结构为目的,适当照顾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2、急需学科的教师调进从宽,调出从严。
  3、对师德表现、工作成绩均较差并经教育无明显转变的,根据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市局递交调离报告。
  4、工作不急需或年龄偏大(男 50周岁以上,女 45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予调进。
  第二十三条 凡拟调入本校的教师须经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考核,填写《拟调入教师情况登记表》,然后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试教一课。试教考核合格者,方可纳入调进人员考虑对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分配或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均应服从分配或调动。不服从者视为拒聘,并按第五条第六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要求调出本校的教师,由本人写出书面请调报告,经校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凡未经组织批准或未接到正式调令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实行五年服务制度,在服务期内无特殊情况,不予调离本校。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教改、管理服务、校园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的,按学校已制定的奖励办法办理。涉及到校外的,学校将如实上报,争取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如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歧视、侮辱、体罚学生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为个人利益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利用教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学校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或市教育局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据实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校长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坚决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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