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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严重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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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严肃校纪端正校风,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市教育局对学生奖惩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自开学起执行以下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条例。
一、处分等级。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 、留校察看
第一条 处分实施程序
1、处分学生需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填违纪处分表并交政教处。
2、政教处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处理。
3、给予学生任何处分,须做好学生本人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条 撤销处分实施程序
1、处分学生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有改过行为,在受处分半学期后可以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
2、申请撤销处分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及科任老师签署意见,送交政教处审核。
3、撤销处分以政教处审核批准公布之日生效。
第四条 处分对照执行表(试行稿)
第五条 对严重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条例
1、校政教处建立违纪学生处分及撤销处分档案
(1)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记录该生的德育档案
(2)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操行品德评定不及格,并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尚为撤销者,不发毕业证。
2、对于受警告以上处分但尚为撤销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政教处请该学生及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对受处分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3、每学期开学初政教处将通报各班受处分学生的情况。
第四条 对严重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条例
校政教处建立违纪学生处分及撤销处分档案
(1)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记录该生的德育档案
(2)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操行品德评定不及格,并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尚为撤销者,不发毕业证。
4、对于受警告以上处分但尚为撤销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政教处请该学生及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对受处分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5、 每学期开学初政教处将通报各班受处分学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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