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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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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我校治校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通告全校及学生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记过       D、记大过

  若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可降一级处分;反之,则增加一级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罚。

  受处分的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若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夕,如果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期累计达到:

  (一) 缺一节课,点名批评。

  (二) 累计达五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十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达十五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达二十节,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例如在宿舍、教室、会场、校园、体育比赛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

  (一) 哄闹、滋事、骂人、打架。

  (二) 违反安全规定,例如在公共场所燃放易爆物,私自乱拉电线等。

  (三) 违反宿舍、教室管理规定。

  (四) 晚上不按时入睡,外出不归。

  凡有上列问题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处分。(四)情节严重或很严重,给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骂人打架给予以下处分:

  (一) 恶语谩骂他人,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给记大过处分,并包赔一切损失。

  (四) 对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 找同学或校外的人打某一同学,视情节轻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 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七) 持械打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

  (一) 造成的损失较小(10元以下),给警告处分。

  (二) 损失较大(10元——100元),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损失100元以上,情节恶劣,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用水用电规定,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

  (一) 私自拉电线安装电器(包括电褥、电炉、电灯、收音机、录音机等),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或发生伤害事故的,除包赔经济损失外,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 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一)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 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九条:在校内打扑克、麻将等,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进行赌博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吸烟、喝酒者:

  (一) 初次吸烟、喝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聚众喝酒者,处以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不接受师长的教育,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蛮横者或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老师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谩骂或殴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或行为威胁老师,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谈情说爱、读淫秽、凶杀等不健康读物或观看色情、凶杀录像、电影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根据《学生日常行为量化管理细则》,在一年内,学生违纪累计达20分给予警告处分;3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分给予记过处分;50分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予以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十五条:处分管理的报批程序:

  (一) 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及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弄清楚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查实后,由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审批。

  (二) 处分公布之前,由班主任向家长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及学校处分决定,再由政教处人员或班主任与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进行教育。

  (三) 凡给予学生处分,一律出布告。

  (四) 凡受处分的学生,如果处分期满,确实表现好,可以撤销处分。

  (五) 撤销处分的程序:

  (1) 先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2) 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同意,并由班主任写出鉴定,连同本人的申请一起交政教处。

  (3) 政教处进行核查,提出是否撤销的意见,报校委会批准。

  (4) 凡给学生撤销处分,一律出布告,并通知家长。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对个别特殊情况,校委会可做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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