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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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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职责:

  安全职责以学校2013年5月24日制定的《麟游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补充规定》为准。

  二、责任追究原则:

  1、学校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

  2、学校处室:各处室主管领导和处室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3、班主任:谁的班级谁负责;

  4、教职工:谁的岗位谁负责;

  5、上课:谁的课堂(课间)谁负责;

  6、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7、责任区:谁的区域谁负责。

  三、责任追究规定:

  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者、管理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2、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学生伤害和安全事故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及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而造成学生伤害和事故的。

  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学生伤害和事故的。

  5、对学生无故逃课、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6、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宿舍管理员、门卫、值周人员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8、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

  9、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未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学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学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10、未及时检查电路、水电、煤气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11、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12、教职工、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含生活教师)、值周人员、职能处室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13、体育课、信息技术课、音乐美术课、学生实验课、课外活动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课,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未严格检查到场人数而引发人身伤害的。

  14、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电教设备、音像设备、教学用具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15、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尽到安全责任而造成学生伤害和安全事故的。

  四、责任追究处理

  1、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处理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处理,或移交上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2、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生伤害、损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树模,停职反省、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党政机关或者人事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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