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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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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维护学校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保证各项考试顺利进行,同时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考、会考、高考按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考试是指每学期的月考、期中、期末等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具体安排,由校长室负责管理和违纪处罚。月考时间由教务处与年级组安排,考务(出卷、分卷、监考、阅卷、成绩汇总等)由年级组长具体负责,期中、期末考试考务(出卷、分卷、监考、阅卷、成绩汇总等)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一章 关于组织考试的若干规定

  一、命题原则和要求

  考试命题要有利于诊断教学情况,有利于评价教学效果,有利于指导调整教学,有利于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课程标准、考试方案、教材和中考、高考的要求,既重点考查学科的基本知识和主干知识,重视基础,重视教材;又考查在具体情境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能力,重视应用。不出偏题、怪题和刁钻题,基本题、中档题和综合性难题的比例为7:2:1,初中学科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7左右(100分卷平均成绩70分左右),高一学科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65左右,高二、高三学科试卷难度系数分别控制在0.6左右和0.65左右。月考或阶段性考查命题应以相应时间内的教学内容为主,不必拘泥于中考或高考试卷的综合模式,不求覆盖面,加强针对性,突出重点、平时作业中的易错点,做到段段清。试题的份量要适当,根据考试时间安排题量,防止份量过重或过轻。

  二、命题方法

  (1)月考由备课组长负责,根据统一的教学进度命题,期中考试由联考学校统一命题,期末参加锡山区或无锡市的统一考试。

  (2)命题老师最迟要在考试前四天把所出的完整试卷连同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交教务处审批印刷。

  三、阅卷登分

  (1)月考由备课组老师集体阅卷,期中、期末考试阅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要求严格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公平公正,流水作业,集体登分。

  (2)任课老师阅卷结束后要及时把成绩报给班主任,班主任汇总班级成绩,并计算好各科均分、及格率,初中要计算全科合格率,年级组长汇总本年级各班成绩,制成年级排名表并及时上交教务处。

  四、质量分析

  每门学科每次考试后,要认真做好质量分析。期中、期末考试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备课组长组长要撰写本年级学科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考试质量分析表,应对考查重点、考查内容的覆盖面、各层次考题的大体比例以及试题形式进行分析,反映出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情况,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从考试中反映出的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每个试题的得分情况要进行定量分析,计算得分率,对题量、难度、主要错误等情况要进行定性分析。质量分析应提出改进教学的打算及具体措施,反映教师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应针对教研组或年级组的考试情况进行具体的成绩统计比较,并结合平时的教学情况总结成功的经验,寻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打算或建议。

  第二章 监考守则

  监考老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考风,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学生,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期中、期末考试每科开考前15分钟,监考老师到指定地点集中,主考点名,说明注意事项,监考老师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试场。开考前5分钟,监考老师分发试卷,提醒考生在试卷、答题卡等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班级、考试号等,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起讫时间、试卷页数。

  开考时间到,由学校统一发出信号,监考老师宣布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老师必须向考生报告一次时间。

  监考老师要严格维护考试纪律,制止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对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要将舞弊情况如实填写《考试情况登记表》,并取得学生作弊的证据,在考试结束后报告教务处和政教处及时处理。

  监考老师在考场内应忠于职守,全神贯注,关注学生的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批卷,不准看野景,不准打瞌睡、接听电话、发送短信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老师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老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上,静坐在座位上,教师目视学生,指定每排最后一个座位上的学生从后向前收取试卷,整理好,监考老师清点无误后,学生依次退出考场。

  月考监考老师将整理好的试卷交给年级备课组长装订,期中、期末考试将整理好的试卷交到考务处由年级组长装订。

  第三章 考生守则

  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准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小刀、垫板、圆规、三角板,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考生在每科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保持安静。考试开始铃响后,才能开始动笔答卷。

  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考生只能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涂)自己的姓名、班级、考试号和试题答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答题必须在试卷密封线以外规定的地方,一律用蓝(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宇迹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试卷必须用一种颜色笔答题,违者扣除试卷得分的一半。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吃零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不准传纸条或交换试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在桌上。由最后一个座位上的同学收取、整理好交给监考老师后,学生方可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第四章 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考生,监考老师应及时制止。经监考老师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监考和教务处商议,视情节轻重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经监考老师提出警告后仍不停止的;

  2、考试终了信号结束后继续答题、经监考老师提出警告后仍不停止的。

  二、对在考试中有下列舞弊行为的考生,作以下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作弊处理,该科目成绩记为“0”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①交头接耳的;

  ②旁视并抄袭他人答案的;

  ③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④将试卷或答案带出考场的;

  ⑤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案的;

  ⑥在试卷中认定为雷同的;

  ⑦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作弊处理,给予处分:

  ①夹带的;

  ②将公式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

  ③接传答案的;

  ④交换试卷的;

  ⑤考前偷看或偷取试卷的;

  ⑥考后到办公室偷改答案的;

  ⑦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⑧影响或干挠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⑨不服从监考老师教育,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⑩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舞弊行为的查处,由监考老师填写记录,政教处查实,并找相关学生谈话,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纪,扣发当月工作量:

  ①监考迟到,随意离开,流动监考擅离岗位的;

  ②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做试卷、批试卷、打磕睡,以及做其他与考试无关事情的;

  ③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又坚持不改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因没有保管好试卷而泄密的。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舞弊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大会批评或行政处分:

  ①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而引起后果的;

  ②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③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④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⑤擅自改动考生考试成绩及统分成绩经指出坚持不改的;

  ⑥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⑦在监考、评卷、统分中,有违反监考、评分、统分工作规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⑧将试卷私自带回家,请学生参与或协助老师评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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