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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可疑症状监测报告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8-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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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必须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二)学校保健医师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凡我校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对具有咳嗽、咳痰 3 周(或 3 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学生应及时进行肺结核的排除、诊断

  (四)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12 小时内报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各班的疫情监测人为各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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