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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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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学校教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成果的常规手段。为了鼓励师生积极组织、参与学科竞赛,表彰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老师和学生,我处决定在精神鼓励的前提下,对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津贴。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辅导与辅导方案(计划)

  1、参加上级组织的学科竞赛,由年级组长会同备课组长提出辅导或集训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辅导教师:原则上采取导师制,依学科特点确定1—2名辅导教师。

  (2)培训对象:选相对固定的学生作为集训对象,集训对象由辅导教师选定后,其科任教师和班主任应给予大力支持,不得从中阻扰。

  (3)拟出集训方法和选定教材。

  (4)计划辅导(练习)课时数。

  (5)写明集训内容提要及日程安排。

  2、以上方案交教科处,由教科处报分管校长审批。

  3、集训课以授课为主,练习安排在课余进行。

  4、参加集训的老师、学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动。

  5、辅导必须抢时间,争进度,要质量,平时、寒假、暑假要认真作好辅导安排。

  第三条   辅导及参赛经费:

  1、辅导课时由所在年级组发给教科处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辅导费。

  2、教师辅导用书,除向图书馆借阅外,也可征得学校同意后,自己购买,学校报账,用书经图书馆登记后,教师方可借出使用。

  3、外出参赛费用:领队教师旅差费由学校报销,参赛学生只报销往返车费。

  第四条   辅导与过程管理

  (1)文化类学科竞赛(如:数理化等)须交辅导方案,之后开始实施,中途不得任意间断;非文化类学科竞赛,也要于相应时期交“方案”“总结”。

  (2)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有责任时常过问、关心本年级、本学科竞赛辅导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各项活动开展不间断,并予以指导。

  (3)教科处应适时对各项辅导活动进行检查与考评,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按《南昌十三中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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