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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团内处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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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团的纪律,督促广大团员提高觉悟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根据团章规定,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特制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团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  对共青团员的处分依照《武侯实验中学学生成长手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在团内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记过、记大过的团员,在团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干部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其在团内担任的职务,同时不再给予其它的团纪处分;依照《成长手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团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总支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开除团籍处分,由学校团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  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多次不按时过团组织生活者,均认为自动退团。(团支部书记须收回退团者的《团员证》并上交团委会存档记录)。

  第四条  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诉,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并认真听取本人和群众意见。在支部大会上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把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

  第五条  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审批材料包括: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意见、正式的处分卡片。

  第六条 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校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考查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到团委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由支部委员会讨论评议,经校团委复审后做出决定。

  第七条  受处分者有申诉的权利。各级团组织必须及时转递团员的申诉材料,不得推迟或扣压。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3个月,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留团察看时间为6个月;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权做入团介绍人,其它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团员留团察看期满,确实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行动上有所改正者,应及时申请恢复团员权利。如果在留团察看期间仍违犯纪律,应开除团籍。如确实需要延长察看时间也只能延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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