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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1-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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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协议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对全体师生开展一次安全专题教育,校长与教师、学生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尤其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校舍、场地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工具、生活设施设备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三)健全安全保卫、校舍、消防、交通、集会、集体活动、食品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不安排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工作疾病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工作。

  (六)不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对已被明确告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安排不相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体育锻炼。

  (七)学校、班级组织外出集体活动,需报请县教育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必要时应得到卫生、公安、交通、消防、通讯等部门的批准和提供帮助。

  (八)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九)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注意了解学生的活动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或指定监护人)。

  (十一)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住宿学生的管理,对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生,宿舍管理员或值班干部、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取得联系。

  (十三)适时向学生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十四)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五)严格遵守教育时间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县教育局同意后实施,并及时通知家长(或指定监护人)。

  二、家长(监护人)安全监管职责

  (一)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二)督促子女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学校管理,杜绝子女进入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和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做到知道去向、知道同伴、知道活动内容、知道回家时间。

  (四)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活动去向,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隐患消除工作。

  (五)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溺水、防暴力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让子女乘坐“三无”、超载、非校车和客运车辆和其它不合格车辆,加强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

  (七)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私自离校、离家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禁止其行为发生。

  (八)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九)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因家中有事,子女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对在外租房或寄宿在亲朋家中的子女,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要加强管理,保障其安全。

  (十)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随时交换子女情况,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带子女去医院体检,发现有特殊疾病应及时不隐瞒地告知学校。

  (十二)对年幼的子女,上、下学时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应负责接送。

  (十三)学生由于过失、过错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学生安全规范要求

  (一)自觉接受学校的法制纪律和安全教育,保证遵守学校纪律和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先请假,若有特殊情况,还需本人或家长提前向班主任说明。

  (三)切实做到不翻越围墙、门窗、校门和各类护栏,不追逐嬉闹,不骑在楼梯栏杆上下滑,上下楼不得拥挤、推搡等。

  (四)上体育课、实验课和活动课时,要听从老师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和有关规定,切实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

  (五)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学,严禁骑自行车载人,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乘坐“三无”、超载、非校车和客运车辆和其它不合格车辆。

  (六)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不在流动摊点购买食品,不买过期、劣质、变质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各类食品及饮用品。

  (七)注意劳动安全,参加各类劳动及打扫卫生时,要听从老师指导,严格按老师管理要求实施。

  (八)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参加活动,听从带队老师和学校领导的安排和引导,活动时要注意防跌、防滑,放弃他安全事故发生。

  (九)不得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棍棒、汽枪、红外线手电筒、警具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得玩各种有危险性的玩具。

  (十)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违禁书刊、音像,不进游戏机室、歌舞厅、网吧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不打架斗殴,有事及时向老师报告。

  (十一)不私自外出游泳,不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有危险的地方游玩和逗留,不玩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不经老师同意,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十三)严格遵守学校的用电制度,不私自乱接线路,不乱动各类电器,遇雷雨天时要采取防护措施,防雷电击伤。

  (十四)寄宿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及外出制度,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校外借宿,也不得容留他人住宿。

  (十五)同学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解决,更不能纠集他人打架或以使用威胁、恫吓等其它方式。

  (十六)学会自救和互救,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或家长、公安机关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十七)不得随意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园,更不能在校园内搞其它破坏活动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经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同意,不得去他人家中住宿,也不得带人到自己家中住宿。

  (十八)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原则上应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证实学校有过错,按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十九)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四、学生伤害事件学校无责范围

  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和事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校教师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家长未告知或未明确告知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及其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七)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八)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九)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在学校放假期间或在家中发生的。

  (十一)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十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十三)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外购买食品、饮料等食用后发生的,或明知其有危害性而购买的。

  (十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学校来不及,或无条件采取救护措施的。

  (十五)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和意外因素造成的。

  (十六)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七)学生自行车尽量在校外停放,如停放在校内自行负责看管,损坏、丢失后果自负。

  五、附则

  (一)本责任协议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统一文本,在报名入学或学生转入时,学生家长(或指定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后生效(18周岁以上学生可由学生本人代为家长〈或指定监护人〉签字,18周岁以下学生、幼儿,由其家长〈或指定监护人〉签字),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各执一份。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务必同孩子一起认真阅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同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二)本协议签定后,学校和家长(或指定监护人)各执一份,其中学校留存的由学校统一管理,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装档备查,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及时与新入学的学生签定此安全协议书,对中途转入的学生,在转入时学校应立即与其签定本协议书。

  (三)本协议书解释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归泸县教育局及本校。

  甲方:                  乙方:

  学校(盖章):       家长(或指定监护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班 主 任签字:                  学 生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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