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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留守儿童”心理咨询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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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是辅导“留守儿童”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心理咨询辅导教师应对“留守儿童”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三、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的“留守儿童”有危害其自身、他人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辅导教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心理咨询辅导教师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情绪波动状态时,不能接待“留守儿童”。

  五、对“留守儿童”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完善心理咨询、干预、救治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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