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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在职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问题的意见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1-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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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职公办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依法从教,廉洁从教,道德从教,自觉禁止有偿家教等活动。所有在职公办教师都必须严格禁止以下五种家教行为:

  1.严禁在家里或外租(借)用场地举办有偿家教班;

  2.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到校外教育机构参加文化补习(辅导、培训)班;

  3.严禁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4.严禁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成班子,联合进行有偿家教;

  5.严禁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中兼职兼课,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公办教师,一经查实,个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告诫3个月,并扣发相应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相应月份比例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消当年度各种评优、评先、晋级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严重的,在前述处理基础上,给予书面告诫6个月,并扣发相应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相应月份比例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所在学校(单位)于次年起一律对其实行1—3年的高职低聘,是名优教师的,取消其名优教师、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是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免去其职务。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在前述处理基础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调离工作单位;或给予解聘、辞退处理。

  三、学校校长(单位负责人)为本校师德教育及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切实把师德教育摆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师德师风检查制度,严格进行师德考核,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凡查实有教师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将责令所在学校(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查实有教师二人次及以上的,将对学校(单位)及其校长(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因学校(单位)教育不严管理不力造成本校(单位)教师多人多次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校长(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免去校长(主任)职务。凡查实本校(单位)有教师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被通报的,本年度学校(单位)和校长(主任)均不得评先评优,并与校长(主任)的绩效奖励挂钩。

  四、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规定聘任在职公办教师的,责令停止招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的,或继续整改仍不达要求的,或两次及以上违规的,在年检年审时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各学校(单位)要重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引导学生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自觉克服“急于求成”、“盲目攀比”的不良做法,防止孩子因压力过大而产生厌学等不良心态,引导学生家长既重视孩子的学习,更重视思想品德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努力实现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加强监督检查。区教育局建立禁止有偿家教督查组,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督导工作的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其成员为督导室、监察室、组人科、成教办、教育科、教育工会等科室同志,其中,督导室为牵头科室。各督学责任区要建立禁止有偿家教督导小组,由各督学责任区负责人担任组长。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全区教育系统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引导社会对有偿家教的危害性形成共识。教育局已聘请一批监督员,并通过网络、公开电话等途径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各镇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都要主动做好与社区的沟通联系工作,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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