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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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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教师职务评聘的考核工作,使职评工作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符合《教师法》及教师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具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在职人员。
  送审论文鉴定不合格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不合格者、普通话水平测试及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予考核。
  近三学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1.师德表现差、不服从工作分配、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参与赌博;
  2.被试聘或待聘;
  3.受教育局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4.累计病假六个月或事假一个月或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5.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累计一个学期及以上(政策许可或经县教育局批准的除外)。
  二、考核内容和记分办法
  主要考核近三学年德、能、勤、绩的情况。
  (一)德(20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计基本分20分。
  近三学年来,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校内集体活动的每一次扣0.5分,扣分不封顶。
  2.闹不团结,有吵架、打架等损害教师形象行为的酌情扣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作为师德规范不合格处理)。
  3.使用教学忌语,在学生面前出现不文明行为的;两课两操、音、体、美、劳动技术课等私自移作他用。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每一次扣1分,扣分不封顶。
  4.歧视差生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作为师德规范不合格处理。
  5.体罚学生一次扣0.5-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票否决)。
  6.不服从学校分配、消极怠工或不完成学校布置工作任务的扣0.5-2分。
  (二)能(30分)
  1.学历、计算机、普通话达标(3分)。高学历(指研究生学历及以上)达到者加记1分。
  2.继续教育(1分)。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完成每学年72学时,统计近三学年。
  3.备课(4分)。紧扣教学大纲要求,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制订教学计划,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注意智能的培养和训练,按教材要求完成实验演示、学生实验、电化教学及每堂课有教案的记4分。
  (1)按规定要求,每缺1个教案扣0.2分,扣完为止。(按教务处设计课节18周的80%计算)
  (2)教案质量较差的,酌情扣分。
  4.上课(说课)(8分)。由考核小组评定,一般控制在5-8分。
  5.作业批改(2分)。作业量适当记1分,批改认真、及时讲评并督促学生订正错误记1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扣1分,作业(含家庭作业)不改的一次扣0.5分,批改作业不认真,改错的酌情扣分。
  6.听课(1分)。按《浦江县实验中学月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完成听课数,记1分。少听一节课,扣0.2分,扣完为止。
  7.辅导、考核(2分)
  (1)辅导学生得法,转化后进生效果好,有辅导计划、活动记录的记0.5分。
  (2)期中、期末考核有质量分析报告,认真进行试卷讲评的记0.5 分。
  (3)对学生素质发展水平,平时记载完整,评价符合学生实际记0.5分。
  (4)对病事假缺课的学生及时补课的记0.5分。
  8.名师、名校长(3分)(仅限当年考核时的上级文件)
  (1)县级名师、名校长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记3分。
  (2)县级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记0.5分,市级记1分,省级记1.5分。
  (3)同一对象按最高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9.教师业务评比(3分)。
  (1)现场赛:获县级一等奖记1.5分,二等奖记1分,三等奖记0.5分,市级及以上加倍记分,校级按县级的减半记分。
  (2)非现场赛:按现场赛同级别减半计分(指课例研究、案例研究、命题比赛、课件制作)。
  (3)省、市实验学校研究会组织的评比的以县级记分。
  (4)校级优秀备课组、先进班级团队的组长和班主任记0.2分,其他组员,记0.1分。
  (5) 获奖以文件为依据且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经学校同意参加的评比活动。最高记3分。
  10.承担公开课、观摩教学、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分)。校级一次记0.5分,县级一次记1分,市级一次记1.5分,省级及以上一次记2分,最高记3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记分。校级最多记1分。(学校指派去外校上课或外来单位来我校听课按校级记分)
  (三)勤(10分)
  1.出勤记基本分8分。病假累计每20天扣1分(20天后,每天扣0.05分);事假每5天扣1分(每天扣0.2分),扣完为止(法定产假、婚丧假等除外)。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 分,旷课一节扣1分,学校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次不到扣0.2分,扣分不封顶。
  2.满工作量的记2分。不足工作量按比例酌情扣0.5—1分。
  3.不接受学校领导安排临时任务的扣1分。
  (四)绩(40分)
  1.教育效果(5分)。现任班主任,团队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思想实际有计划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所任教班级达到良好班级集体或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效果显著、事例突出的记5分,其他视情况记2-4分。记5分的不超过30%。获得该《办法》(五)2中注明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记5分,连续三年获得校级(五)2中荣誉称号的,年度考核优秀的记5分;二年的记4.8分,一年的记4.5分,其他记4分,学校班子成员(不符合(五)2条件的)按任职年限三年记5分,二年的记4.8分,一年的记4.5分。少先队总辅导员、生活指导按任职年限三年的记5分,二年的记4.8分,一年的记4.5分。
  课堂秩序混乱,出现学生吵架等现象扣任课教师1-2分,学生有违法、严重违纪或重大安全事故,主要责任教师每人次扣2-5分,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教学效果(30分)按近三个学年每个学期所任班级学科成绩考核。七、八年级以年级段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每学期学校各学科前1-7名记5分,均量值2.6-3.4记4分(学科前7名除外),均量值(2.4-2.6)记3分,均量值(0-2.4)记2分,接班的老师在第一学期均量值进步0.1记5分;九年级中考完成学校指标的班级的任课教师记5分,完不成指标记4分,没有教学成绩的任课老师教学效果分由评委组投票产生。任教两个班或两门学科及以上的记平均得分。超一半工作量及以上的计算平均得分后再加记0.2分,超一半工作量以下的加记0.1 分,不突破规定分。同一层次一学期考试二次以上的以期末考试为依据。同一学科不同层次考试,以层次高的为依据,没有组织考试的学期记其他考试学期的平均得分。音、体、美、劳技等教师的记分(若没有考试成绩的)由职评小组给定“上限为参评人员的最高分加两分,下限为参评人员的最低分数减两分”为区间讨论记分。处室人员教学效果分考核参照音体美劳等教师。不在本校任教期间的教师的教学效果分参照音、体、美(等无考试成绩的)老师的办法执行。
  3.教育科研(5分)以教育局对学校年终考核认可为标准。近三学年来,发表过个人专著的记5分。有论文获国家级发表或获奖的记3—4分(发表记4分,获一、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3分,下同);省级记2-3分,市级记1-2分,县级二等奖以上记0.5-1 分(一等奖记1分,二等奖记0.5 分)。科研成果按同级论文加倍记分,课题负责人和执笔人按同级论文加倍记分,其他课题组成员(以获奖证书名字为准)按负责人和执笔人得分的1/4记分。论文发表指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不含有准印证刊物、类似论文集的增刊和出版物、港澳出版刊物)。论文获奖指在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论文有两人以上署名的记第一名字的分数)。
  (五)附加分
  1.校级领导、中层干部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分别记2分、1分,不满三年的分别记1.5、0.5分。未完成本职工作或负责的工作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加分。连续三年担任班主任加记1分。少先队总辅导员、生活指导经政教处考核合格及优秀的,聘任年限连续三年的加记0.5分。年级组长、备课组长胜任工作的,每年加记0.1分。
  2.荣誉称号加分。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优秀党员、师德标兵、“春蚕奖”、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记0.5 分,县级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及以上记3分;教坛新秀、劳动模范按同级1.5倍记分。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减半记分。荣誉称号限于党、政、工、团、妇、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并按最高级荣誉记一次分(各项荣誉不累计)。省、市实验学校研究会评比的教改之星以县级记分。最高记3分。
  3.辅导学生竞赛加分(按每学期记分)。辅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参赛奖、纪念奖、鼓励奖、优胜奖等不给分)。最高记3分。
  (1)县级竞赛获奖每人次记0.2 分,市级每人次记0.5分,省级每人次记1分,国家级每人次记1.5分。省、市实验学校研究会评比的以县级记分。
  (2)团体赛获奖按同级别个人获奖加倍计分。
  (3)指导教师多人按平均计分。
  (4)竞赛得分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按2:8分配,现场比赛与选送作品按3:1处理。
  4.教龄加分。教龄每年加记0.4分。
  5.交流加分。由学校根据教育局布置的交流任务,统一安排交流的,经考核合格每年加记1分。交流期间,无论是否班主任,都可视作班主任年限。
  6.年度考核加分。三年优秀的加记1分,二年优秀一年合格的加记0.5分,一年优秀二年合格的加记0.2分。
  7.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反映学校工作动态的正面信息报道的(1分)。县级每篇记0.1分,市级每篇记0.2分,省级每篇记0.3分。(限党报党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报刊以及金华晚报)。
  8.名师在县教育局组织的考核中考核为优秀的加记0.2分/年。
  9.科研成果获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市一等奖的,课题负责人和执笔人分别加记1分、0.8分、0.5分和0.3分,同一课题的其他课题组成员(以获奖证书名字为准)分别加记0.3分、0.2分、0.1分和0.05分,同一课题记最高等级分一次。最高记1分。
  三、聘任办法
  1.已聘任为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按职后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已取得中、高级职称资格但未聘任或从外校调入我校的中高级教师以教育局最新文件为依据进行考核和聘任。
  3.已取得中高级职称但未聘任的中、高级教师,按以下办法聘任:
  (1)聘任时,按取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时间先后聘任。
  (2)如同一年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数超过指标数的,则按考核分数高低依次聘任。
  (3)新调入我校的教师职称低聘的,考核期二年,二年考核合格的按以上两条规定聘任。
  4.已取得中高级职称但未聘任的中、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予聘任:
  (1)违反计划生育;
  (2)违规家教;
  (3)师德表现差、不服从工作分配、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参与赌博;
  (4)被试聘或待聘;
  (5)受教育局或上级纪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6)累计病假六个月或事假一个月或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7)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累计一个学期及以上(政策许可或经县教育局批准的除外)。
  四、几点说明
  1.教师正式调入我校参加职评考核。
  2.一学年是指当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
  3.以上条款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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