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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关于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教育硕士)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9-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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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本校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教育硕士)的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并需获得学校同意。

  二、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前,应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三、教师读研期间,应认真完成在学校的本职工作,认真完成研究生学业。

  四、教师研究生毕业后应在一个月内,就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向校长作书面汇报,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校原则上负担读研教师的三分之二的学费,以及经学校事先同意的其它费用。研究生毕业后,报销有关费用。

  六、从外校调进的教师,应聘本校前已是在职在读研究生,经校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教师个人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与在本校工作期间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教师所承担的义务、责任相同。

  七、此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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