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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内商店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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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1条 学校商店是全校师生生活设施的一部分,为提高学校商店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师生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龙虎塘中学校内商店管理条例》是搞好学校商店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3条 学校商店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经营,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4条 商店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条例,若有违反,学校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二、卫生工作

  第5条 卫生工作是商店工作的首要任务。商店经营者是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监督、管理下,全面负责商店经营、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商店管理制度。

  第6条 环境卫生要求

  1.商店外围区域不允许堆积垃圾,打扫卫生后应及时将垃圾运送到垃圾箱内,在任何时间内均应保持清洁,无塑料袋、餐巾纸、饮料瓶等杂物。

  2.商店应有灭蝇、灭鼠及其它防范措施,室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3.室内物品摆放井然有序,各类物品应有相对固定的位置,整体效果好,无杂乱感。

  4.摆放物品的橱柜应保持干净、干燥、无杂物,保持良好的货品本色可见度。

  5.商店墙壁、屋顶要经常打扫,保证无油垢、无蜘蛛网、无积灰。

  第7条 个人卫生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立刻调离商店。

  2.所有人员上岗时必须穿着干净、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裤子、裙子、鞋应干净、整齐且禁穿拖鞋、背心、短裤);

  3.商店内禁止吐痰,抽烟、喝酒、打闹,禁染指甲。

  第8条 食品卫生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条例》。

  2.严把食品进货关,只准在规范经营的商家购买主要食品、饮料等即可食用食品,不允许采购易腐烂的如瓜果此类的食品。

  3.需冷藏的食品必须放入专用冷藏柜台出售。

  4.出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应采用干净无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5.禁止购买、出售过期和被污染食品及未经防疫部门检验的不合格成品和半成品。

  三、文明服务

  第9条 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虚心接受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与学生、家长发生争吵、打骂。

  第10条 任何时间不允许在店内及公共场打闹、追逐、嬉戏、影响学校教学。商店内禁止争吵或者打斗,应做到团结友爱、互助协作,互体互谅,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11条 提倡经营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取得合法的收入,严禁欺诈、蒙骗、短斤少两、以劣充优等行为。

  第12条 举止文明,提倡讲普通话正确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侮辱讽刺性语言及脏话。

  第13条 公物保护:使用公物要爱惜,不允许破坏公物,有责任制止破坏公物的行为。

  第14条作息:按学校的作息时间营业,早上在学生起床后开门,晚上学生就寝后准时关门。

  四、安全管理

  第15条 商店必须提高警惕,不能麻痹或存侥幸心理,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触电、防投毒,保证安全生产。

  第16条 对火源、电器、机械、液化气灶要专人管理,液化气瓶不准火烤、倒放使用以及乱排残液。

  第17条 商店钥匙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代管或私自配制。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不允许在商店内逗留、玩耍、洗衣、乘凉。

  第18条 商店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用电器,停电用蜡烛时应注意安全,不用时应立即熄灭。第19条 商店经营者要管理好本商店人员,并办理出入学校证件,对触犯法律、法令,违反校规、校纪、社会公德及本条例的行为和交通肇事、工伤等均由商店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 第20条 对商店品种的限定:商店所经营品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范围经营,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质量、价格等进行监控。

  第21条 商店的发包权归学校,经营者无权私自转让。 本《条例》经校务会议研究,从2007年3月生效执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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