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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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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6、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7、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8、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9、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10、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11、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12、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1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14、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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