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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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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严治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考试为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学期的期中、期末、月考、模拟等考试。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嬉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手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经年级组抽查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通报全校。有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通报全校,记入档案,操行等第降一级,并予以校纪处分。

  五、协助作弊与作弊者处罚相同,雷同卷者两人都受处罚;

  六、凡作弊者不得参加当年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的评选,贫困补助也不予考虑;

  七、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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