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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优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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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总则

  为表彰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突出成绩和优秀品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参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本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关于“三好学生”、“文明学生”评定

  班主任是学生评优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者,应坚持做到“公正”、“规范”。

  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标准:

  1、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实践能力强,享有较高威信。

  2、思想品德优,语文数学、劳动、自然、社会等科考试成绩小学90分以上,中学85分以上;作文体育、律动、美术各科有一门良,其余各门为优。

  文明学生标准是:

  思想品德优,语文、数学、劳动、自然、地理历史、社会等科考试成绩小学90分以上,中学85分以上;作文、体育、律动、美术等科除体育必须为良外,其余三科可允许一科为合格。

  评选比例是:三好生不超过10%,文明学生不超过15%,三好生标兵不超过三好生总数的15%。

  评选程序是:学生对照条件自荐或推荐;班主任召开班干会确定初选名单;召开全体学生会,学生讨论表决;征求任课老师意见(要签名);认真写好申报表交教导处、校长室审批备案。

  第三条关于积极分子的评定

  积极分子分学习、学生干部工作、体育、劳动等四类。

  评定标准是在有良好品行的基础上,在以上四个方面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

  积极分子由班级评选,内部平衡。

  积极分子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5%左右。

  第四条奖励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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