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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全员竞聘方案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7-12-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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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教师资格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l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教师资格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按照《衡阳市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竞聘原则

  1、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群体优化。

  2、德才并举,任人唯贤,择优聘任,双向选择。

  3、条件公开,竞争上岗,双方协商,服从大局。

  第二条     聘任内容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的产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局行文聘任。

  2、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局或学校提名聘任。

  3、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第三条     受聘待遇

  干部以及教职员工在受聘期间按政策享受二十三中的一切政治经济待遇。

  l     中层干部选聘

  第四条     目的、原则和岗位设置

  1、目的:建立一支精干、务实、高效、廉政、群众满意的中层干部队伍,形成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市二十三中教育事业的发展。

  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3、岗位设置:

  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总支干事)。

  教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总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学生处主任1人,团委书记兼副主任1人。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1人。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威信,愿干事,肯干事,会干事。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公共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

  3、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教育学、心理学一般知识,能很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4、教务处主任需中一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教龄和班主任工作经历;教务处副主任需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或班主任工作经历;总支干事需是党员。

  5、具体工作职责见《衡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教职员工岗位职责》。

  l教职工聘任

  第六条     经市教育局批准,依照《衡阳市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一般一学年一聘,以后每年六月下旬公开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聘任程序

  1、核定编制,按需设岗。根据省颁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本校工作需要,按照教职工的数量与特长,确定各个学科的教师岗位数、教学辅助岗位数和其他岗位数,并确保各个岗位的权利和义务及目标要求。

  2、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先由校长选聘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各部门负责人选聘本部门工作人员,逐步过渡到由校长选聘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选聘各学科任课教师,各部门负责人选聘本部门工作人员。校长、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分别有选聘权和提名选聘权,教职工有拒聘权。教职工拒聘和学校不聘,均应在六月份表明态度,否则无效。

  3、校长根据本校的实际工作量,设计好教职工岗位,制成一览表,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张榜公开。每个教职工根据学校的设岗和自己的特长,选准岗位,申请聘任。各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对申请聘任的人员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提出初步聘任名单,提交校务会审议。校长根据校务会意见,审批批准,确定聘任名单。凡落聘者,可就学校首次聘任尚缺的岗位再次提出申请,直至各岗位全部满员为止。

  4、受聘人员一经确定后,须与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签定聘任合同。

  第八条受聘教职工应热爱教育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受聘教师原则上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少数由于历史原因或工作需要一直从事高中教学,至今尚未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的教师,从我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对其学历暂不作统一要求,仍可继续聘任为高中教师。

  第九条我校教职工聘任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优先聘用本校教职工,其比例应达到应聘数的90%以上。学校聘任调入的教师,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学校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转岗分流,妥善安置

  1、未聘或解聘的教师,由学校安排其他工作或接受市教育局组织的培训,所需培训经费自负。培训期间的工资,按教育局《学校内改》方案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者,学校仍为其提供至少一次聘任机会。

  改任其他工作的,其工资按新任岗位和职务重新确定,因无工作岗位而未聘的教职工,按待聘处理。

  2、未被聘任或解聘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仍无受聘机会的转为待聘,待聘一年,领取60%的工资;待聘期满仍未受聘的,学校将委托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推荐和管理,发给本人40%的工资,满一年后,仍未受聘的,予以辞退。

  3、教职工本人申请征得学校和教育局同意,可调离本校,也可辞职去从事其他工作,学校对辞职和被辞退的教职工将按有关规定发给辞职金和辞退费。

  4、未聘教职工若不改任他职决定或拒不接受岗位培训,学校给予6个月得自行流放期,自行流动期内只发给国拨职务工资,不发其他补贴工资,含国拨自筹部分,6个月后停发全部工资,拒聘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关系,必须在拒聘之日起一年内转出,超过一年,按自动辞职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男年满55周岁,女50周岁的教师(工人相应降低5岁),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教育局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内退期间按在职同类人员一样办理工资异动手续,所增加工资暂不兑现,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再按增加的标准计发退休费,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仍需按月交纳,内退期间只享受校内退休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因病确实不能担负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病休,享受病休人员待遇。

  拒聘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关系,必须在拒聘之日起一年内转出,超过一年,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聘任期间,教职工不得单方解除聘约,否则,聘期内的每月处以1000元的经济抵偿。

  第十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酌情缓聘、试聘、低聘、不聘或解聘。

  1、经一再劝说,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工作极不负责,或业务水平低,工作效果差,群众(教师、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4、不遵守师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在思想、道德、作风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如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驱赶差生等,又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7、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旷工或者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9、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不与学校签定合同和被解聘后不服从改任他职决定或拒不接受培训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6个月内无法自行流动到其他单位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3、不愿按期交纳各项规费的停薪留职人员,时间超过一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依法保障

  1、由工会代表召集,由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内聘任合同争议调解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学校内部的调解职能。

  2、聘任双方因签定、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

  3、聘任合同争议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经学校调解小组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从调解不成之日起60天内,向市教育局申请调解或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由市教育局接到申诉后30天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此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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