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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须知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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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考教师必须以严格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领取学生座位表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凡监考老师考前10 分钟还没到教务处报到取走试卷者,一律以缺考处理,同时安排其他老师监考,并上报校长室。
  3、监考教师考前5分钟带试卷进入考场,指导学生对号入座,督促学生集中收放书籍、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考场纪律教育。在考前3分钟将试卷发给学生,若有缺失,马上通知巡视人员或教务员,并指导考生填好学校、班级、姓名、学号,铃声响后开始作答。
  4、铃声响后,监考老师根据学生座位表逐一核实学生信息,检查学生是否已经把班级、姓名、学号填好。
  5、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生有违纪苗头,应及时教育。凡考生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监考教师要详实填写考场违纪单,上报教导处后由德育办及时做出处理。
  6、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严禁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打瞌睡等与考试无关的事。如发现监考老师违纪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将作为教学或工作事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按时收卷,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送考务室。认真装订,严防漏装、倒装和外露现象发生,并将考场记录表和学生座位表交给教务员,方可离开。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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