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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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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校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学校德育体系。
第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 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施行。
第七条 学校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德育科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 管理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校的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学校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
第十一条 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课是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规 教 育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应用1~3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十九条 学校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
第二十条 学校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支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学校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学校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思想品德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会同教师进修学校等教师培训机构承担起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教师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思想品德课教师及其他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确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 物质 保 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教师订阅必备的教学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学校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 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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