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教职工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教职工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规章和市政府、市计生委的有关精神及规定,依法管理和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 奖励与优待
  (一)晚婚奖励与优待
  1、学校教职工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为晚婚。
  2、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5天婚假外,按《条例》规定再增加奖励假7天。但为保证教学,我校教职工结婚事宜,应尽量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3、教职工初婚婚前检查,学校给假一天,按出勤对待。
  (二)晚育奖励与优待
  1、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服务证》。
  2、初婚夫妻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3、符合休六个月产假的女教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凭医院证明),可申请提前休产假,经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休至满6个月。
  4、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由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三)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与优待
  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经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各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2、女职工晚育后,已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享受三个月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休六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止。
  3、新调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始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能出具原始单证明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但领取时间到15岁止。
  4、每年为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体检。
  (四)、避孕节育奖励与优待
  1、有《婚育服务证》因不符合优生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院手术原因证明,其休假按产假对待。
  2、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做节育手术的在休假期间学校派计生干部前往慰问。
  3、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职工,除按医院规定休假外,再给予下列奖励。
  (1)采取避孕环(含埋植)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
  (2)带环失败实施人流手术除医院规定的休假外,增加奖励假5天。
  (3)女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
  (4)男职工施行绝育手术增加奖励假5天。
  (5)施行人流加绝育手术的增加奖励假10天。
  (6)职工配偶施行绝育手术,家中无人照顾时凭对方绝育证明给予女职工照顾假3天,男职工照顾假5天。
  (7)经指定的医疗部门确诊,确需取环者(含49岁以上取环)增加奖励假2天。
  4、本规定中的产假,施行节育手术假及奖励假,按出勤对待。根据学校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 限制与处罚
  (一)对当事人的限制与处罚
  1、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取得《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怀孕3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2、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3、生育时未达到晚育年龄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从怀孕之月起扣发奖金至达到晚育年龄为止,免发年终奖。
  4、符合生育第二子女规定,但生育间隔不够四年,女方年龄不够28周岁,除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规定征收抚育费外,扣发奖金至达到生育间隔时间和女方年龄满28周岁止,免发年终奖。
  5、已有一个子女的职工不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而怀孕(含非婚怀孕),必须在限期内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者除市、区、县政府规定预收社会抚育费外,立即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只发本市居民当月生活费标准的生活费,直至终止妊娠。当事人终止妊娠后,恢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除奖金外,发还停发的工资、福利。
  6、职工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除市、区、县政府规定预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报销孕期检查,治疗费和分娩所有费用及新生子女医药费,不发婴幼儿补贴,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只发本市居民当月生活标准的生活费。
  (2)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取消一次上调工资资格。党、团员予以党纪、团纪处分。
  (3)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无悔过表现的,解除劳动合同。
  7、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教工,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必须在3个月内终止妊娠,其休假按病假处理。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发生第二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必须在三个月内终止妊娠,其一切费用自理,休假按事假处理。
  (二)对计划生育有关人员的处罚
  我校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计划外生育者,扣发党政一把手100元,扣发专、兼职计生干部当年岗位津贴。出现超计划生育,对单位党政一把手予以加倍经济处罚,对计生领导小组中的有关人员,按责任书的规定

此">http://www.789zx.com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下一篇:美术教师考核制度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