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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教师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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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上岗教师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新上岗教师的管理和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1、新上岗教师在上岗前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完成所有培训科目,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正式走上教育岗位后,要参加校内组织的各项培训,尽快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和了解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学习并了解学校教务部门对教学工作的一系列条例和规定,熟悉教学“六认真”工作规范,并在教学过程中贯彻落实。
  3、见习期的新教师,必须担任副班主任工作,并经相关专门机构组织班主任业务培训与考核合格的教师,可获得班主任上岗资格。
  4、新教师要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尽快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每个学期必须上一堂汇报课,上一堂校内公开课。第二学期必须上一堂教学考核课。
  5、新上岗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与学校教科研工作。每学期至少上交教科室一篇有质量的教学论文、上交一篇最能体现自己教学水平的教案。
  6、建立新老教师结对制度。开学后一个月左右,由教务处和教科室安排,为新教师配备指导老师。每个学期新教师听课不少于40节,主动邀请导师听课,每月上一节请求指导课(每学期不少于四次),听课笔记期末交教务处审核。
  7、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乐做份外事,与同事团结协作,具奉献意识,在教职工中无不良反响。
  8、熟悉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9、见习期到期后,学校考核小组对新教师从德能勤积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民主测评,将考核结果报教育局。
  以上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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